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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信息卖土地 合同诈骗受刑罚
时间:2008-08-28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景华、黄信玉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王景华、黄信玉在明知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以北、宝进钢铁厂以南的一块约43亩的土地已经被他人买走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平某的投资款项,仍以可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游说被害人与两被告人合作投资炒卖该地块。2月9日,3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害人平某出资15万元、王景华出资50万元共同用于交付认购上述地块的购买订金,将来再次出卖赚取的利润由3人共同分成。签约后,平某当即交付了15万元给两被告人。王景华还开具收据,而黄信玉则作为担保人在收据上签名。2月15日,两被告人将1份虚构的出让人为“杨振铭”的土地买卖合同交给被害人平某,谎称已交付订金65万元。实际上,两被告人将骗取平某的15万元现金挥霍于日常娱乐。案发后,被告人黄信玉退回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夏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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